领事婚姻包括领事结婚和领事离婚。依照《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》 、中外双边领事条约(协定)及中国国内法律规章,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,中国驻外使领馆主管领事(以下简称中国领事)可应双方当事人的申请,为在本馆办理领事结婚的中国公民办理离婚登
记。具体提示如下:
一、中国领事办理离婚登记的法律依据
(一) 《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》 。公约第 5 条 “领事职务 ” 第 6 款规定:领事职务包括“担任公证人,民事登记员及类似之职司,并办理若干行政性质之事务,但以接受国法律规章无禁止之规定为限 ” 。据此, 离婚登记作为 “民事登记 ” 的领事职务之一, 其基本原则是 “以接受国法律规章无禁止之规定为限 ” 。
(二) 中外双边领事条约 (协定) 。在 49 个中外双边领事条约 (协定)中,规定领事有权办理“离婚登记”的有:中国与朝鲜、蒙古、印度、乌克兰、摩尔多瓦、白俄罗斯、阿塞拜疆、秘鲁、越南、俄罗斯、新西兰、日本、柬埔寨及韩国等条约(协定) 。
(三)中国国内法律规章。自 2003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《婚姻登记条例》第 19 条规定: “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(领)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, 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。 ”据此,中国领事可应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的申请,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登记。
二、中国公民申办领事离婚的注意事项
(一)中国公民申请办理领事离婚登记的基本条件。根据中外领事实践,中国领事受理离婚登记的条件如下:
1.驻在国(即接受国)法律承认办理领事离婚登记的效力;
2.当事人双方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;
3.当事人双方的婚姻关系在本馆依法缔结;
4.当事人双方必须亲自向中国领事申请协议离婚;
5.当事人双方对子女抚养、财产及债务等处理达成一致意见。
(二)当事人应向中国领事提交的申请材料。依照现行规定,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向中国领事提交如下材料:
1.当事人双方有效身份证件(包括有效护照、旅行证等可以证明当事人中国国籍身份的证件) ;
2.当事人双方的结婚证;
3.当事人双方各自两张二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;
4.当事人双方在中国领事面前签署离婚协议书(一式三份) ,内容包括:双方系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、财产及债务处理等问题作出安排,保证协议内容真实合法,若有虚假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等;
5.当事人双方在中国领事面前填写并签署《离婚登记申请书》 。
(三)中国领事对离婚登记的审核、办理及颁发程序。按照现行做法,中国领事对离婚登记的审核、办理及颁发程序如下:
1.查验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证件和结婚证;
2.审核当事人双方填写的《离婚登记申请书》及《离婚协议书》 ,同时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、出生日期及离婚意愿;
3.请当事人双方在《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》的“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捺指印”一栏中签名或捺指印;
4.在当事人双方所持结婚证上加盖注销章后退还本人;
5.将离婚证分别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,并当场宣布 “取得离婚证后,即解除夫妻关系 ” 。
(署名:任正红 载《世界知识》2015 年第 18 期)